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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 老百姓有啥烦心事

作者:王永海   薛东平    时间:2007年1月25日  点击数: 2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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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声                  

 

践法欺民篇

究竟是谁在借法治名义玩法律圈套愚弄百姓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对待群众合理法律诉求时玩弄法律手段面面观?

王永海

  法律是人民利益的守护神,是匡扶正义的圣典,是震慑邪恶的尚方宝剑。人民将执行法律的神圣职责赋予了人民法院无疑是寄托了无限的信任和至高无上的尊崇。当百姓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求助法律无疑是最后无奈的选择,如果我们的执法部门利用百姓对法律最善良最朴素的信任,以玩弄手段,将其推入预设的法律圈套的漩涡中,则是对百姓现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最粗暴的侵犯!
   初春的上午,记者的办公室来了一个步履蹒跚的老人,满怀无奈和恐慌的表情,向记者苦诉了一桩亲历多年的“法律”遭遇,至今这位老人还在迷茫中,不知他还要在公检法“踢皮球式”的相互推诿中折腾到哪一天。老人从手提编织袋中掏出悉心整理过的一沓沓材料,随着老人提起此事因腹部涨痛而不得不数次中断的讲述中,一场背离法律正义、荒唐折腾老百姓的“法治故事”一幕幕的正在拉开......

   噩梦肇始:巨款被“朋友”骗,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老人名叫史立,是山西省河津市清涧火车站的退休职工,1943年7月生。1998年11月,郁喜唐和丁彦平找到史立,拿出一份伪造的河津市商会服务中心关于开发铝矾土矿的可行性报告,说他们在河津开发铝矾土矿,产了2000多吨铝矾土。现在急需钱给铝厂供货。郁喜唐还辛酸的提到因前期投资太多收不回来,家庭十分困难女儿跳黄河死了,这次无论如何要想法帮忙。在郁喜唐多次请求和对他不幸遭遇的同情下,史立同意帮其借款,先后三次给郁喜唐、丁彦平借款96200元。在99年8月25日,由丁彦平统一出具借条,郁喜唐作为担保人签字。但是,他们在借到款后,却编造借口说铝矾土被盗,生意没法做了。
   事实上,史立最后明白了,这是郁喜唐和丁彦平合谋演出的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第一,河津市根本就没有铝矾土矿,他们从来就没有开发过铝矾土矿;第二,河津市商会服务中心的开发铝矾土矿可行性报告根本就是伪造的;第三,郁喜唐后来承认所谓河津市商会服务中心就是丁彦平承包,用来骗人的幌子。
   稍有法律常识人都懂得,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诈骗案,但史立碰到突如其来的巨额钱款没法收回,彻底蒙了,这可是自己一辈子心血加上亲戚朋友凑来的钱,整个家庭的经济就这样崩溃了!善良的他在丁彦平和郁喜唐编造的“铝矾土矿被盗”的谎言蒙蔽中,抱着追回自己“命根子”钱的善良愿望下,平生第一次走进法院打起了官司。可是令他万分想想不到的是,他走入的却是被人事先设计好的圈套。

   法院审理:正义表象下出现的咄咄怪事
   2002年初,史立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由清涧法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判决,由丁彦平归还96200元及利息,郁喜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好像史立打官司赢了,距离钱回来的憧憬目标近了一步。直到后来,史立回忆起很多异常细节,才发现自己上了一大当!
   怪事一、法官莫名其妙的被更换。2002年3月14日,史立到清涧法庭问案子时,该案的主办法官是张治荣,但是在4月4日却没有任何缘由的转到后红杰法官手上。
   怪事二、法官积极介绍代理人。2002年4月24日法官后红杰通知4月26日开庭,4月25日史立来到法庭说自己律师有事不能按时出庭要求更换时间;后红杰积极用手机帮助史立另联系了一个代理人。
   怪事三、法官对涉嫌诈骗案为何不移送?法律规定在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像丁彦平、郁喜唐通过伪造虚假文件,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史立巨额现金的行为完全构成诈骗,依法应当移送公安。但是,法官却继续以民事审理的方式作出判决,是有意的纵容犯罪分子。
   后来郁喜唐和丁彦平给史立所说的“内幕”为以上的怪事做了最好的注解:他们以前就很熟悉,早在1999年铝矾土矿被盗时,就是后红杰法官处理的,后红杰把偷上铝矾土户头的帐户查封了,上货的票据都被复印了。(有录音为证)
   事实上所谓铝矾土矿被盗完全是瞎编,铝矾土被盗案应该是公安管,为什么法官后红杰能插手处理?由此推测,在这起诈骗案中,法官后红杰是参与其中合谋的积极分子,难怪其在史立打官司时能积极争取主办案子,积极介绍代理人,积极作出民事裁判,而不将案子移送给公安机关!

   法院执行:把法律当皮筋,有节奏的对债务人宽松对申请人苛刻
   2002年11月14日,史立向河津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多次催促,执行员张永江推三阻四拒绝执行,在调查中已经发现郁喜唐在河津市石油公司有一套住房,其多年一直在那里居住(其在吴家关村还有宅院作为其电讯工程队队部)但是法院就是不执行。直到2003年12月8日史立坐到郁喜唐家里给法官打电话要求执行时,他们才将郁喜唐拘留,对房子拍卖一事是绝口不提!隔了几天,张永江要史立把一份《河津市人民法院关于郁喜唐涉嫌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一案的移送函》送给河津市公安局。
   2006年10月23日,法院决定由原建详副院长负责处理执行。原建详副院长给郁喜唐做笔录,郁喜唐说他在给他家电讯工程队干活,每月300元,3年没领过钱,共计10800元,原副院长要求其十天内将款送到法院,但后来郁喜唐并未送钱,史立要求法院执行,原副院长答复不能执行。后来,原副院长给史立答复说郁喜唐住的房子是其小舅子任建军的,电讯工程队是郁喜唐孩子的,都没法执行。
   2006年12月12日,法院在郁喜唐住房内搜出郁喜唐的存折,法院后来答复说经了解这是郁喜唐孩子给工程队买菜用的存折,不能执行。
   2007年4月10日,法院以郁喜唐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到现在史立多次要求恢复执行,仍然没有结果。史立找到郁喜唐要钱,郁喜唐的答复是“钱给法院了,你到法院要去”!

   执行疑点:执法人员为何要给当事人玩太极,处处借口法治程序愚弄百姓
   疑点一、法院自己在给公安局所做移送函已明确提到“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郁喜唐在石油公司有一套住房”,为何不执行?
   疑点二、法院给郁喜唐做的笔录要求其十天内将10800元交到法院,为何自己做的笔录自己不执行?
   疑点三、搜查出郁喜唐存折,郁喜唐解释是其孩子工程队的买菜钱如此荒唐的解释,我们的法官就相信了不执行。究竟是法官的智力出现问题还是在有意不执行!
   疑点四、石油公司的房子果真是任建军的,不能执行?任建军是郁喜唐小舅子,在石油公司建房时,任建军将集资资格转让给郁喜唐,从开始至今多年一直是郁喜唐居住,法院拘留和搜查都是在郁喜唐住的这个房子中执行,完全可以调查石油公司单位及邻居家属揭穿其谎言。
   疑点五、电讯工程队是郁喜唐的还是其孩子的?据了解,该电讯工程队是2000年6月份注册成立,当时其孩子郁新斌还未结婚,多年来郁喜唐一直带领工程队常年给河津通讯份公司施工。法院不去调查相关工程发包方,不去调查施工工人,就认定工程队是郁喜唐孩子的,简直没有道理。退一步讲,即使不能认定是郁喜唐个人的,至少也是他们家庭共同财产,可以部分执行,为何法院在此问题上背离了法律判断标准?
   疑点六、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向公安出具《移送函》,怎能一推了之,如果认为郁喜唐有能力履行,那么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公安职责,执行还应该是法院工作,法院怎能搁置数年不予执行?
   疑点七、法院给公安出具的《移送函》为何不直接交给公安部门,而是让史立转交给公安。公检法之间的公文交接应当有制度化的程序,如此不严肃不规范的移送确实少有。事后长达几年的奔波中,公安机关一直拒绝立案。公安让找法院,史立找到法院,法院又让找公安。史立现在感觉到所谓《移送函》可能就是法院为推卸责任,给其预设好的一个局,致使他从2003年年底到2006年年底一直在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在“法律迷宫”中颠簸。

  记者感言: 史老汉一个社会普普通通的寻常百姓,在个别掌控国家法器权力人眼中的“草根”阶层,辛苦一生的积蓄和亲朋凑借款被骗,给其人生的打击、经济上的重创、精神上的摧残可想而知,巨款被骗至今十个年头,到如今已是六十五岁的老人,他没能像其他老年人一样,含饴弄孙尽享天伦之乐,而是六年来被我们人民法院的法官踢皮球似的玩弄于股掌之间,钱没有要回来,人格尊严却在他们以法治的高尚借口下被一次次的羞辱。每一个参与史老汉案件的人手摸自己的胸口想一想,我们的法治良心到哪里去了?
   在国家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着力实施“群众利益无小事”惠民政策的今天,我们很不幸地看到河津市法院在一起普通案件上由审理到执行相互配合演奏出与党中央政策,与法治时代主旋律极不和谐的刺耳的声音,仿佛是在向社会正义挑衅,是在向人民群众施威。正义的天空下,岂能允许这种以高尚的法治为借口愚弄百姓侵民害民事件继续发生!我们拭目以待,史老汉的离奇遭遇还要持续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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