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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 老百姓有啥烦心事

作者:王永海   薛东平    时间:2007年1月25日  点击数: 2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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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声                  

天平倾斜篇

天平在这里倾斜,国徽被他们蒙羞!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院黎新生,廖海等人恶意进行地方保护之杰作
       我们卓里集团有限公司下辖13个分、子公司,年产值4.6亿元,是中国机械工业三轮汽车行业的前10强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历年来先后多次被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国家农业部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全国诚信维权单位”、“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机构”等一系列个光荣称号,“双嶷山”商标则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三十年来一路走来的艰辛告诉我们一个真理:做人要实在,企业要讲诚信!正是这个基本理念让我们在风云变幻的市场经济大潮中一步步发展壮大,在此同时,我们也愈来愈感到自己肩上那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孩子上不起学,我们设立专项基金;学校的校舍破败了,我们捐资兴学;乡间的公路烂了,我们斥巨资1000余万元义务修路;四川同胞遭受了百年不遇的震灾,我们不惜长途跋涉、千里迢迢将110余万元救灾物货亲自送到灾区人民手中,……。所有这一切我们都认为责无旁贷,无怨无悔!可就是这么一个诚信守法经营,充满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却在近期遭受了一场对方当事人勾结当地法官进行地方保护的恶意诉讼。在他们手中法律成为玩物,司法公正成为笑谈,人民法院的判决沦为当事人“合法”抢劫与掠夺的工具!他们的行为不仅严重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也让我们对当地司法公正的信心产生动摇!现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黎新生、廖海、蒲琨、罗晓阳、许明英、何某等人肆意践踏法律的有关违法犯罪事实分述如下,恳请有关部门予以监督与彻查,将这些害群之马立即清理出法官队伍!
      一、公然无视最高法院的有关明文规定,与对方当事人同吃同住,甚至到对方当事人处报销差旅费,领取办案补助。他们好大胆!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27条、第25条明确规定,“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应为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人员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上述规定不可谓不明,廖海、何某等法官不可能不知,可他们仍置若罔闻,继续到当事人处报销差旅费和领取办案补助,金额高达4954元之巨!他们好大胆!(详见证据1、证据2)

      二、肆意执法,随意裁判,法律成为他们手中的玩物,司法公正在他们眼中成为笑谈。他们好可怕!

     1、故意超标的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2007年5月21日兴明泰公司在诉状中请求我们支付其货款9万元,并要求拉走其底垫销售的100台柴油机,但2007年7月17日的(2007)内中民初第23061号民事裁定却冻结我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显属超标的冻结。(详见证据3、证据4)
      2、故意不给我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恶意剥夺我公司申请复议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上述《办法》第54条规定,“不依法送达诉讼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本案中除了2007年7月17日的民事裁定是我公司知道帐户被冻结后,赶赴四川内江领取外,其他三份裁定书至今未给我公司送达。从法律上讲,该三份裁定书未送达对我公司是不生效的,但黎新生之目的就是造成资金被冻结既成事实,因为至今为止不向我公司送达,我们也难以提出复议,只得予以控告,并要求立即撤销这三份违法裁定书。
      3、违反合议制,个人制作裁定,且在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随意变更合议庭成员。
        本案开庭和一审判决书上的合议庭成员是由“黎新生、廖海、蒲琨”三人组成,但2007年7月17日裁定是由廖海一人作出,2008年1月4日的裁定是由黎新生一人作出!我们不仅要问,该两份裁定到底是廖海和黎新生的个人行为,还是合议庭的行为?如果是合议庭的行为,为什么裁定上不署明其他会议庭成员?如果不是合议庭的行为,那廖海、黎新生则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绳之以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从2008年7月1日的两份民事裁定书的合议庭成员看,已将原合议庭成员“廖海和蒲琨”换成了“罗晓英和许明英”,但迄今为止,一审法院都未告知我方合议庭人员进行了变更,我们更不知道罗、许二人与兴明泰之间有什么利害关系,更无从提出回避申请!(详见证据5-8)
      4、更为恶劣的是,在二审法院2008年6月25日已经对本案开庭之后,黎新生等人明知其所在法院对此案已无管辖权,更无裁判权的情况下,仍然在2008年7月1日两次裁定冻结我公司帐户存款55万元。其行为已违反《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44条之规定,应予撤职查办!

      三、与承办人黎新生同在一法庭的邓镇兵明明已经签收了我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的反诉状,可黎新生就是不承认收到我们提交的反诉状,致使我方的反诉权被剥夺。他们好无耻!(见证据9)

      四、一审不顾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将应予返还原告的柴油机强行折价卖给我们,而且竟然将两个不同时间段的对帐单上的数字进行简单相加并以此作为我们的欠款依据!他们好荒唐!

      1、2003年9月1日和2004年7月15日的两份购销合同均明确约定兴明泰公司底垫的100台柴油机是按实际销售数量予以付款,兴明泰公司在2007年5月21日的诉状中也要求将该100台柴油机返还,可一审判决竟然把这些至今仍没有销售出去的100台底垫柴油机强行折价卖给我们,其法律依据何在?
      2、不同时间段上的对帐函不能简单相加,这是一个再基本不过的逻辑常识,可一审判决竟然将2006年11月18日与2007年1月31日的两份询征函进行简单相加并作为我方的欠款计付依据,以致出现其判决书中的货款数额折算成柴油机的台数后竟然远远大于我方共收到兴明泰公司柴油机台数的结果,其荒唐之处不言自明!

      五、我们的强烈要求

      本案原一审主办法官黎新生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其法律水平很高(从原庭审中即可看出),之所以出现上述违法乱纪行为和错误裁判,根本不是法律水平高低的问题,纯属其主观故意恶意为之!由其亲自策划、导演的这一场司法闹剧不仅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也严重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使国徽蒙羞!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裁定即为有力佐证,为此,我们公司强烈要求:
       1、立即撤销对我公司的肆份违法保全冻结裁定,对所冻结帐户予以解冻;
       2、立即将黎新生、廖海、蒲琨、罗晓阳、许明英、何某等人清理出法官队伍,并追究其违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3、依法赔偿因其违法裁判给我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监督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我们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害群之马一日不除,我们告状不止!
 
 

                                                            山西卓里集团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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