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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 老百姓有啥烦心事

作者:王永海   薛东平    时间:2007年1月25日  点击数: 2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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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声                  

 

谁是真正的违法者?

——由吕建华涉嫌“诈骗案”引发的思考

王 永 海


    2005年11月29日,吕建华因涉嫌诈骗被盐湖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涉嫌诈骗的理由是“吕建华采用欺骗手段,借走棉麻公司巨额现金后,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且长期不归还,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66条规定,构成诈骗罪”。该案被盐湖区检察院公诉至盐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至今仍未判决,现在吕建华仍羁押在盐湖区看守所。对公检法超期办案久托不决问题,家属多次上访奔波,提出吕建华不是诈骗犯,我们带着种种困惑,开始接触这个案件,却发现事情远非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定的那样简单,究竟谁是这起案件真正的违法者?谁应对吕建华的“冤狱”负责?请看如下荒唐的事实:
   一、报案的不是被害人
  以批捕吕建华的理由,其诈骗棉麻公司巨额现金。那么,棉麻公司是这起案件的被害人。但是,自1993年11月16日吕建华借款到现在,棉麻公司从未向公安机关控告吕建华诈骗犯罪。倒是运城市信用联社于1999年12月6日向盐湖区公安局报案称,吕建华用欺骗手段骗取其下属营业部空白介绍信用于担保借款。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竟然也没有向棉麻公司调查询问过被害人单位意见。这不免让人产生疑问:1、没有被害人,吕建华诈骗了谁?2、运城市信用联社“越俎代庖”,比棉麻公司还积极要求将吕建华绳之以法,其中隐藏着什么玄机?
   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终审判决被“人为推翻”
   棉麻公司因吕建华借款30万元不还,以运城市信用联社下属营业部非法提供担保,于1998年一并将吕建华和信用联社列为被告诉至运城市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了(1998)运中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决吕建华归还30万元,信用社应赔偿棉麻公司损失9万元。依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涉及经济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运城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未发现其中涉及“诈骗”犯罪。运城棉麻公司、吕建华、信用社三方当事人服判,未提出上诉,即明确认可了该案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
   现吕建华因同一事情被作为犯罪处理,必然造成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1、在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性质的界定上,运城市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盖棺论定”,为何盐湖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还能擅自更改?2、信用社在法院审理中都明确认可了民事纠纷性质,为何在判决生效一年后又改口说是诈骗?这种案件性质是当事人随随便便能更改的?办案机关是对法律负责,还是对当事人负责?若对当事人负责,为何不尊重棉麻公司意见而单独迎合信用社意见?
   三、吕建华是为谁“诈骗”?
   从案卷资料显示,吕建华从棉麻公司借款,直接由棉麻公司的农行帐户转到西城信用社“杨孟林”的帐户上。关于该款的去向,杨孟林说这30万元是“吕建华欠我款,吕建华说好是还我的钱,这钱是我支出去的”。检察院起诉书也认定吕建华借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见起诉书)。
   1、《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自己占有他人财物,而吕建华诈骗却分文款项未得,这还叫诈骗?
   2、情理上,吕建华若是为归还借款,没有款可以拖后付款,为何要冒风险去诈骗?更何况公安局和检察院都认为吕建华是用诈骗的钱全部归还借款。谁见过如此荒唐的诈骗犯,谁会相信这是事实?连小学生都不能相信的事实,我们的办案人员却相信了,他们到底是用什么脑子在办案?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无论从法律构成还是情理逻辑上,吕建华都不构成诈骗。公安机关置法院生效判决不顾,置被害人单位意见不理,偏听信用社前后矛盾的虚假报案,即将人拘留逮捕;检察院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能,采信公安机关的不全面调查事实,作出错误批捕决定及起诉,导致错案发生。
   在错案发生的背后,还有很多奈人寻味的特殊细节,其中的真实背景引人深思,特列举如下:
  一、董纪慧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董纪慧是原运城市信用联社营业室主任,和吕建华原本是干妈和干儿子关系,两人关系非同一般,在一起合作开矿的过程中,用矿山承包人谢秀珍的话说是“他们俩的关系非常好,董纪慧能代表吕建华,我们矿开股东会议,吕建华没有参加过,都是董纪慧代表吕建华,我们金矿分红利和退股款,都是董纪慧从我手领的,连吕建华的退股款也是董纪慧领走了”。(见公安机关对谢秀珍的询问笔录)
   以两人特殊的关系,董纪慧在本案中却作出了很特殊的事情。
   第一,报案材料是董纪慧以单位名义控告。信用社不是案件被害人,董纪慧更不是被害人,但董纪慧却借其单位信用社名义控告吕建华诈骗。
   第二,吕建华从棉麻公司的30万元借款被董纪慧的女婿杨孟林全部占有。
   第三,吕建华借款用的担保是董纪慧提供加盖其“信用社营业室”公章并有亲笔签名的文书。
   第四,董纪慧在公安机关作证说其委托吕建华为该营业室办理摩托车上户手续,并给其出具空白介绍信一张,被吕建华骗做借款担保。该证据成为司法机关认定吕建华诈骗的“关键证据”。
   第五,董纪慧作证时有意回避了其与吕建华是“母子”干亲关系,谎称是营业部“业务关系”,并绝口不提双方合作金矿事实。其上述做法存在特殊目的。
   第六,董纪慧的丈夫是原运城市人大副主任,其儿子在盐湖区法院某庭庭长。从吕建华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董纪慧一直忙前跑后,拖关系找人,包括现在案件到了盐湖区法院,其儿子也参与游说相关人员和领导,目的只有一个“要判吕建华重刑”,防止吕建华无罪释放!吕建华家属多次上访奔波中,经常碰见董纪慧和其儿子在司法机关“跑事情”,并听到某些办案人员明确讲到董纪慧的特殊关系和特殊能量。
   以吕建华和董纪慧的原本亲密关系,董纪慧的特殊表现确实出乎人们意料。她到底在其中充当什么角色,吕建华和她原本亲密关系又没有诈骗她,两人何来仇恨?稍加分析完全可以感觉出案件背后有深刻的背景原因在支撑着“看不见的黑手”!
   二、杨孟林的“特殊”证词值得深思。
   杨孟林向公安人员做的证词,称吕建华借款30万元全部到其帐户上,由其个人全部支取,并称这是吕建华还他的欠款。那么,1、在1994年之前,杨孟林有多大经济财力一个人就借给吕建华30万?2、30万元的巨额欠款,都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形成的?为什么没有原始的借款记录或者借款记载等证据印证?3、关于借款用途和形成过程,杨孟林说“吕建华开羊毛衫厂多次来回在我这倒款”。但吕建华开羊毛衫厂是1996年至1997年时候(见公安机关调查报告),1994年时吕建华还没有开办羊毛衫厂,怎么能因开厂借款,而且还是“多次来回倒款”!杨孟林为何要做虚假证词?4、杨孟林向公安机关说吕建华借他的巨额款项,他丈母娘“董纪慧”不知情。若是真实欠款,以吕建华与董纪慧的特殊关系,以如此巨额欠款,情理上怎会不知情?
   另外,在公安询问其是否知道吕建华和董纪慧合伙开矿的事情时,其有意回避,答“听吕建华说过,具体不清楚”。
   三、公安机关是怎么办的案?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要求,既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又要收集对犯嫌人有利的证据,保证犯嫌人不受非法追究,力求办案人性化。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我们却不能理解如下事实:
    1、对信用联社的报案,不去核实真正的受害人棉麻公司的意见,即立案并采取刑事措施。
   2、不服从运城市中级法院的民事终审判决对案件属于民事纠纷性质的界定,却给不出充分的法律理由和事实依据。
   3、对杨孟林所说的“吕建华归还其30万元欠款”事实不作详细核实。尤其是杨孟林说欠款是94年前开办羊毛衫厂多次来回倒款的明显错误细节,与其查明的吕建华是96-97年开办羊毛衫厂的事实相矛盾,却不再调查核实,究竟是“疏忽”还是“有意不管”?导致该案关键情节出现严重问题,可以说该细节直接决定事情的真相!
   4、盐湖区法院和盐湖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两个问题:吕建华和董纪慧是否合伙开办过金矿?信用社营业室是否在03年9月15日购买过本田摩托车,该营业室出具的介绍信能否办理摩托车上户手续?以上两个事实可以决定案件真相,可以发现董纪慧是否作伪证,可以发现董纪慧的报案是否有深层次经济原因背景?但公安机关却未作调查,更未有明确结论。
   5、对吕建华提出的设备抵顶棉麻公司借款,棉麻公司工作人员也向公安机关认可的事实,公安机关为何对此事实只字不提,不征求棉麻公司的抵款数额意见,也不作价格评估,且在检察院要求核实评估时也不调查核实。


   我们关注案情真相能否得以还原?


   据吕建华家人陈述:董纪慧和吕建华由于两人合作开矿,生意作赔。为弥补亏空,董纪慧安排吕建华借款,吕建华从棉麻公司借款时,被要求提供担保,董纪慧即以信用社营业部的名义出具担保文书,加盖信用社公章并自己亲笔签名,所借款项转至其女婿在西城信用社的帐户上,由其女婿和其支配。后在1997年或1998年时,通过骗取吕建华信任将该担保文书换成空白介绍信,让吕建华重新书写担保文书(见吕建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因1998年棉麻公司提出诉讼,运城中级法院判决信用联社赔偿9万元损失,信用联社领导内部追究责任,为逃避责任,董纪慧谎称介绍信是委托吕建华办理摩托车上户手续,被吕建华用作担保。进而通过报案吕建华诈骗,一来可以免除自己责任,二来可以心安理得的占有该30万元款项,不用向任何人包括向棉麻公司归还。在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通过串通其女婿杨孟林及其他相关证人,作虚假证言。
   以上陈述的事情真相从案件目前所体现董纪慧的六个特殊细节,及杨孟林所作的前后矛盾证言,以及杨孟林实际占有款项,其中部分款项转至河东信用社(见案件材料)等事实,可以印证,从情理逻辑上都完全成立。现在所需要的是司法机关及时发现问题,深入调查,挖掘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细节,还原案件真相,确保吕建华不受无辜刑事追究。如确实查清问题症结,则董纪慧不仅涉嫌诈骗、诬告陷害、伪证各种犯罪嫌疑;杨孟林也同样面临刑事追究。
   我们以记者的良知,以捍卫法律尊严、尊重百姓的人权的名义,要求司法机关积极彻查本案,深挖谁是真正的违法者?谁昧良心说假话害人?谁助纣为虐推波助澜?这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是对司法机关办案能力的考验,更是对做人“正气”、“正义”的考量。因为,正义的眼睛时刻盯着社会中的不正义!

 

人间自有正义在 谁说天下无青天

在本网站的监督下,盐湖法院依法纠正一起冤案


    本网讯(周晓燕、王丽)2007年8月23日,记者从运城获悉,在本网站记者的监督下,盐湖法院依法纠正了一起冤案,受别人陷害,冤狱达一年之久的受害人吕建华,被无罪释放。出狱的吕建华和家人,对本网站记者帮助他洗掉冤情、拯救出狱、重获自由表示衷心感谢。本冤案具体案情,请查看本网站发表的“谁是真正的违法者”。





 

天平背后的阴影

——运城市中级法院有人故意阻碍案件执行影响党代会前社会稳定引发的思考
王永海  刘小芳   崔杨   王丽  周晓燕

    生效的法院判决,就是现实的、具体的法律。在生效判决面前,无论是谁都要遵从,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因为,这不仅是一起个案的法律宣判,它同样承载着我国二十余年法治建设的司法威严,承载着对法律的至高无上的信仰。但最近,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发生了一件怪事,生效判决被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予执行。带者种种疑惑,本报记者决定探源执行背后的故事。

    思考之一、临猗农行负责人私借企业巨款,言而.无信,与临猗西城信用社一起以欺骗手段制造了铁一般的担保借款事实。


2004年7月30日,临猗农行行长赵怀庆通过副行长王红朝向山西卓里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据“今借到卓里集团公司贰佰万元整,期限至2004年8月5日前归还,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到期不能归还,由临猗农行负责”。同日,卓里集团公司按照王红朝的指示将款转入临猗一公司帐户,当日王红朝将该款提出。款借出后,该二人并未信守承诺,迟迟不给还款。2005年9月30日,临猗县西城农村信用社向卓里集团公司出具《担保书》,载明:“临猗县农行行长赵怀庆、副行长王红朝于2004年7月30日从卓里集团借款贰佰万元整,已经到期,不能归还,经与农行行长赵怀庆、副行长王红朝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赵怀庆、王红朝借款再给半年时间(至2006年3月30日),若到期归还不了,由临猗县西城信用社负责归还,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但该借款再延长了半年后,赵怀庆、我红朝仍不还款,担保人临猗县西城信用社 也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无奈,卓里集团向运城市中级法院起诉,寻求法律救济。

    思考之二、历经千难万阻,终于孕育出合理合法的生效判决,正义的曙光近在咫尺。


卓里集团公司向运城市中级法院起诉赵怀庆、王红朝、临猗县西城信用社的借款担保纠纷时,为防止被告转移款项逃避执行,致使最后判决无法执行,同时依据法律程序申请财产保全。运城市中级法院通过保全,临猗县西城信用社帐户资金250余万元。一审判决赵怀庆、王红朝归还借款,临猗县西城信用社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判后,西城信用社不服,以种种不成立的借口提出上诉。2007年7月初山西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由赵怀庆、王红朝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山西卓里集团有限公司17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临猗县西城信用社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此事实清楚、简单明了的民事案件在历经一审、二审,历时一年之久终于尘埃落定。正义一方获得了暂时的胜利,合法权益很快就会得到圆满实现。判决生效后,由于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卓里集团公司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思考之三、简单的执行却因不简单的人为因素,导致法律天平在最后的关键时刻发生倾斜,正义被人为地丢弃在孤独的角落。


    案件的执行很简单,在诉讼期间法院已冻结了临猗县西城农村信用社200多万元,只需法院划转就完成执行,而帐户划转仅仅是几秒钟的事情。如此简单的执行,却出现了怪事,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种种不正当借口拖延执行,拒不划转帐户。卓里集团公司在焦急的等待中倍受煎熬,对法律产生了怀疑。难道司法最后一道防线成了正义一方的障碍?难道法院执行生效的判决还能自打折扣,法院自己还能出现借口对抗法律?运城市中级法院在执行中,有没有权力对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自找“不能执行”的理由?

    思考之四、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社会稳定,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但运城市中级法院却有一些人故意阻挡执行,在党的党代会召开前,人为地制造不安定因素。


    记者在采访中见到卓里集团公司的职工,他们个个情绪激动,对运城市中级法院拖延执行的原因作出各种“背景”推测。甚至还有职工听闻,临猗县西城信用社为逃避法律责任,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极执行争取到时间,以便在山西省高级法院再重新启动再审程序,试图在法网中挣脱“责任”。同时,卓里集团职工纷纷表示法院不执行,如果法院拖延执行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他们将要集结到北京上访,要求有关部门对潜藏在法律天平后的“黑手”深查细挖,在党的党代会召开前,要亲身体验和验证“法治的蓝天”究竟是不是挂在领导的口头上和写在文件上的一句空话!

    思考之五、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不是用来给上级说的和看的,关键看对具体个案的执法环节上能否体现出法律对正义一方的“终极关怀”。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法院就是该项宏伟工程的排头兵,在庄严的国徽下,以人民的名义、以正义的名义时刻捍卫天平的公正、捍卫法律的尊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起简单的执行案上,天平的背后却出现了不该有的“阴影”,在当代“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下奏出了极不和谐的音符,刺激着山西卓里集团公司员工的情绪,刺痛着共和国法治的神经。
我们怀着沉重的心情,拭目以待运城市中级法院以人民的名义,以正义的名义,立即执行划转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帐户资金,维护运城这片“法治的蓝天”!

 

 

 

金猴奋起千钧棒 玉宇澄清万里埃


在本网站监督下一宗拖欠4年之久的200万元巨款重新回到主人手中


    本网讯(周晓燕、王丽)2007年8月24日,记者从山西卓里集团获悉:在本网站记者的监督下,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把一宗拖欠4年之久的200万元的巨款及20多万利息依法执行回到卓里集团。该集团董事长秦建业对本网站记者——关注社会、关注民生、为民请愿、匡扶正义、鞭挞邪恶,对他们集团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本案具体情况请查看本网站发表的法院篇“天平背后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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